欢迎访问宁世达内外贸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资讯>通知通告>文章详情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5号(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8 浏览:795 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5号(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

  为推动落实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支持开展区内直转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区内直转(以下简称区内直转),是指对区内实施分类监管的非保税货物申报转为保税仓储货物的,或保税仓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申请以分类监管方式继续在区内存储的,允许完成报关手续后,直接核增核减海关账册,不要求实货进出卡口的管理模式。

  二、开展区内直转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物理隔离方式设置专门“待检区”,并向海关提供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全方位无盲区视频监控,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待检区”内不得存放与区内直转业务无关的货物。

  (二)使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系统),能够实现对货物状态、存储位置等信息的全程跟踪以及对保税仓储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的分别存放、分开管理。

  三、区内直转前,企业通过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清单类型”为“区内直转”。

  四、保税核注清单审核通过后,区内企业应将区内直转货物存放至“待检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不得擅自挪动。“待检区”同时存放多票区内直转货物的,企业应当按单证分开放置,并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五、区内直转货物存放至“待检区”后,企业按规定申报报关单,通过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申报对应的核放单,并在报关单和核放单“备注”填写“区内直转”。

  六、企业完成核放单申报手续后,应及时告知海关。

  七、货物验放时需实施查验的在“待检区”内完成。

  八、办结海关手续后,区内企业可将完成状态转换的货物移至相应的存储区。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0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pdf




来源:海关总署

声明:本文文字转载,图片收集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我们,我们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删除。



宁世达内外贸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是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而构建的数字化服务平台,通过整合内外贸全链条资源,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平台的核心功能与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整合通关、物流、退税、金融、资质办理、检测认证、政策咨询等环节,形成覆盖采购、生产、销售的全链条服务。降低中小微企业运营成本、压缩出口备案时效,并通过检测认证联盟推动标准协同,助力宁夏本地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联系我们

宁夏银川市兴庆数字经济产业园B座16层

0951-5133833(服务时间:9:00-18:00)

starshinco@nxnmt.com

在线咨询官方微信世达新科(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官方微信

返回顶部